当丈夫因为无精症,夫妇俩接受供精助孕的时候,这个孩子实际上有了第三个“亲人”,血缘的匿名父亲,他的身世变得复杂起来。有一些问题被社会所质问,被伦理所纠结,被法律所困惑。让我们来大胆剖析一下吧。
看到英国的几篇文章,讨论供精生育的后代是否有权知道自己生身父亲,引申起来,供卵生育的后代也是否有权知道自己的生身母亲呢?我想这一定给医学伦理学家出了一个大难题。
西方总是喜欢讨论“人权”问题。他们说,后代对自己的生身父母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只要他们想知道谁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就有权向医疗和法律部门查询,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建立联系。
我不禁暗暗担心:如果儿子找出亲生父亲,哭着喊着要认亲,而万一父亲不想相认怎么办呢。
这个恼怒的父亲也许会向法庭控诉医院让这个孩子扰乱了他原本平静的生活。而这个孩子将会受到多大的伤害啊。想想千万使不得。
但是转念又一想,万一这个孩子真的有充分的理由需要找到父亲或母亲呢?比如孩子到了成家的年龄,为了防止同父异母的近亲婚配;
比如万一孩子的家庭发生了巨大的变故,就像孤儿一样孤苦伶仃,这个世界上也许只剩下一个有血缘关系的,但互不相识的“亲人”,难道他(她)就不能依靠一下吗?
再比如,万一这个孩子不幸得了重病,需要移植相配的骨髓或器官拯救生命,难道不能要求亲生父亲或母亲出来相助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捐供配子(精子或卵子)的供者不是孩子的合法父母,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和责任;
孩子也不需要对他们尽赡养的义务。完全是陌路人的关系。但是如果有一天,这个孩子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他是不是似乎在冥冥中多了一份牵挂和渴望呢?
如果只是单方的供精或供卵,这个身世牵涉到第三方的父母亲,如果是接受捐供胚胎的夫妇,涉及的是第四方的父母关系,因为胚胎的血缘父母和孕育的合法父母共有四人,差不多可以看作是收养的孩子,伦理关系实在太复杂了。
为了减少这种复杂和难以对付的伦理难题,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新规定中禁止了胚胎的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