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配子捐供的后代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生身父母,那么同样,供精者和供卵者是否也有权利知情自己的孩子呢?
1998年我们的一个小组专门对南京地区的500多名市民进行了一份问卷调查,在不同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和职业的人群中调查了他们对卵子和精子捐供的一些认识和观念。
大部分的人认为捐供配子是一个人道和善良的行为,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同。
男性中有70%左右的人愿意捐供精子,主要的人群集中在大专院校的学生,而在女性中只有16%的人愿意为她人捐供卵子,最顾虑的问题就是对那个不知道是否存在的孩子可能心怀眷念,担心他(她)们没有出生在一个良好的家庭里而不能幸福成长,其次还有担心保密不严、身体受苦和回报不够等问题。
如果是为自己的同胞姐妹捐卵,自愿人数的比率可达到70%左右。而大多数男性的捐供者则不想知道自己供精出生的后代,也不愿意关注其以后的成长情况。我想这可能是性别差异的缘故吧。
无论关于“权利”的问题孰对孰错,目前在我国关于配子捐供的法规还是强调双盲的原则。
2003年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指出“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则必须经授精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供受者双方的社会身份资料”。
可见有关的制度和法规是严谨的,但是又是人道和通融的,对确因需要的情况,捐供的后代仍然有机会获知自己的生父或生母。
不过,我还是为这些孩子们祈祷,千万不要发生不幸的事情,最好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身世,像所有的孩子们一样健康而快乐地成长,他们有权利享受世界上所有美好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