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主要是第41、42条。
第41条 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2条 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两条删除后,意味着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处罚措施的取消。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存在对“超生”的党政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比如有的地方把计划生育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标准中。因此,地方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需要修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目前,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依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三部配套法规也需要修改或废除。
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修正草案规定
将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必须有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普惠托育至关重要。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发布,各地已陆续颁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父母育儿假是完善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举措。
北京市已规定,5月31日(含)后按规定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修正草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一是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